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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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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
由于危险固体废物的固有属性,包括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或其他特性,可导致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因此在其收集包装、标记、存储期间注意进行不同于一般废物的管理。根据《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理、防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因对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及贮存不规范而造成环境污染,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要了解危险废物包装、标记、存储的基本注意事项。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要注意哦,不能将危险废物储存或丢弃到一般生活垃圾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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