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二)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三)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研究论文》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报废机动车流失严重,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报废的机动车被转卖,或者销售到偏远地区,报废车辆的不合规的流通,对正规回收拆解企业造成冲击,在非法拆解的现场,基本上都是自由拆解,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流入黑市或者私拆的报废机动车不但不按规定拆解,更有甚者将车况尚可的报废车会被翻新出售,或者利用五大总成重新拼装成一辆“新车”,对交通安全构成隐患。因此,呼吁车主,擦亮眼睛,增强意识,对社会负责,对爱车负责,及时且主动的将报废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正规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五方面修改 。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新《办法》要求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二是适应循环经济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三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新《办法》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按照“先照后证”要求,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获取回收资质。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新《办法》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机衔接。
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职责,便于市、县各相关部门实践操作。强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列入行业管理工作内容,明确依法依规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申请条件后,书面向省商务厅或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
报废汽车车体主要是乘用车(拆掉发动机、减速箱、轮胎、前后桥等);拆解剪切后的大货车、大客车车体、摩托车体、自行车、围栏等;密度不大于0.7吨/立方米的打包铁,直接送进钢铁厂。报废汽车身上的许多零部件,可以循环再利用,整个车的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