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或气体导出口(推荐办法是在贮存设施围墙顶部与无花间留有空间或在围墙上设置足够面积的百页窗),排放气体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贮存设施内应留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搬运工具的通行过道以便应急处理。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应予以分隔存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同时其渗沥液收集槽与收集池等污染防护设施也应立设置。化学性质相容但不同类别的废物可在共用一套污染防护设施的贮存场所中分区存放在各区域醒目的位置应有该类废物的标志。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收集池中的渗沥液或清洗水经处理并送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四周应有以混凝土、砖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等材料建成的高度超过2米的围墙或围栏,顶部应有防晒、防雨及抗台风的屋顶或类似的遮盖物(在建筑物内部的贮存设施可不设置屋顶结构),地面四周应设置防溢漏的裙肢并建有渗沥液收集渠与收集池。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要注意哦,不能将危险废物储存或丢弃到一般生活垃圾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