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纸质证书样式、编号规则以及电子证书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