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代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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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统一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包括爆炸性)、,浸出毒性等。在法律上,废物不包括在固体废物中。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认定,要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规范,以鉴别的科学、规范、准确和统一,并由此确立了危险废物统一鉴别标准和方法制度,现正在完善这一制度(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7项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是用文字、图像、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以便于识别和分类管理的制度。统一识别标志制度有利于方便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就避免建在易遭受洪水、滑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点,贮存设施应按照一遇的要求进行防洪设计。贮存设施只可供危险废物存放,无论规模大小,按其使用性质,不得混合存入一般非危险的固体废物。
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贮存场所应安装门锁且设有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设防等安全装置,采取防爆电气和灯具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及设施。对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所设置的相应防火防爆、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应定期监测,确保符合要求。所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贮存罐)须向市提出申请,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活动,对外承接危险废物贮存业务的还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证。

由于危险固体废物的固有属性,包括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或其他特性,可导致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因此在其收集包装、标记、存储期间注意进行不同于一般废物的管理。根据《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理、防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因对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及贮存不规范而造成环境污染,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要了解危险废物包装、标记、存储的基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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